法律观点|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看公司控制权究竟由什么决定?
百科
2026-09-17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陈辉律师

9月8日,在创业板上市的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了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李海波及一致行动人和相关股东与受让方塔城西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前述股东向塔城西域矿业受让20,070,0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211%,之后塔城西域矿业再认购深水海纳向其定向发行的股份。

公告还对董事会改组作出安排,股份过户后,除职工董事外,受让方塔城西域股份计划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和2名独立董事,原控股股东一方计划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和1名独立董事;董事长由塔城西域矿业提名的董事担任。按照合作协议安排,自塔城西域矿业提名的董事当选之日起,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一方计划先取得11.3211%的股份,为何控制权可以随董事会改组而变化? 这份处于合作安排阶段的交易提供了一个明确样本,公司控制权不能只看持股比例,还要综合表决权比例、董事会人员构成、协议安排和实际支配能力进行判断。

持股比例只是公司控制权的起点 不是全部答案

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很多老板常用持股51%或持股67%概括谁有公司控制权,上述持股比例容易理解,但不能取代法律判断,如果某位股东持有公司过半数表决权,当然构成强有力的控制基础。但在股权比较分散,大部份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程度较低的上市公司中,即使某位股东持有表决权远低于50%,但是这位股东在所有股东中持有表决权最多,也是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法判断谁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核心是看他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出几类实控公司的情形,包括持股50%以上、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以及可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另外,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权益需要合并计算。

因此,判断某一股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控制权,应先看名义持股比例,再看他实际能够调动的表决权比例。还要结合股权分散程度、股东会出席情况、一致行动关系和表决权安排,所以,观察某一股东能否持续影响公司重大决策,单独拿出一个持股比例数字,无法还原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席位让控制权进入公司经营层面

股东会决定公司的重大方向,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对经营计划、投资安排和高级管理人员选定等事项作出决定。控制权交易如果只完成股份过户,但没有形成稳定的董事会安排,这时,新的股东影响力仍停留在资本层面。当董事会人员构成发生改变,新股东的控制权才会进一步进入公司的决策体系。

深水海纳公告的研究价值正在这里,合作框架协议的安排没有把控制权变更简单系于股份交割,而是把受让方塔城西域矿业提名董事的当选作为关键节点,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由塔城西域矿业提名或者委派,总经理由原控股股东一方委派并经董事会聘任。所以,持股比例为塔城西域矿业进入治理结构提供基础,董事会成员重构决定这种影响力如何落到公司决策中。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董事提名权不等于某一股东控制董事,董事一经依法选举产生,就应当依法向公司履职,独立董事也不能被视为提名方的当然代表。判断某一股东能否通过董事会对公司形成控制,还应当考察董事选任机制和董事会整体构成,而不能把每一个董事席位简单换算成某一股东的票数。

股东协议安排必须与公司治理事实保持一致

某一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方式已经十分多样,比如:股份转让、定向发行可以改变股权结构;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可以改变表决权的集中程度;董事提名和改选安排可以改变董事会成员构成。所以,几种取得控制权工具组合使用时,能够在某一股东持股未过半数的情况下形成对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控制权也不能由交易各方仅凭合作协议自行确定。协议可以写明哪一个主体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这只是判断依据之一。但对于监管审查和公司法判断仍要回到事实,比如:相关协议安排是否生效,表决权能否实际支配,董事会成员是否依法选举产生,协议约定与公司实际运行是否一致。这也是9月8日深水海纳公告强调控制权尚未完成变更的原因,也就是说截至公告公开日,各方订立的是合作框架安排,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尚未订立,股份尚未完成过户,定向发行还需通过相应的审议、审核和注册程序。现阶段可以明确的是交易结构,不是控制权变更已经完成的事实。另外,如实公开信息,是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的法律底线。

控制权变更要经受公司治理检验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由交易各方启动,法律后果会传导至公司、全体股东、债权人和员工,所以,监管规则要求收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整公开各方权益变化和后续安排。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规范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首先,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和合同执行能力必须经得起核查。交易价格、股份担保、后续定向发行、董事会改组和管理层安排,应当完整公开,而且不能把决定控制权归属的内容分散放在不同文件之中。

其次,原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金占用、担保和其他利益往来,应当在控制权交接中依法处理。新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资产为取得控制权提供资金。深水海纳的合作安排还涉及受让方塔城西域矿业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或财务资助以及相关资金需求安排,所以后续正式文件需要把资金用途、交易条件、审议程序和上市公司独立性明确说明。

再次,公司的治理交接还应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授权制度办理。印章、账户、财务资料和商业数据属于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不能成为股东争夺的对象。控制权变化不能中断经营,也不能损害上市公司的员工、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性。

第四、董事会在控制权交易中承担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职责。董事会要审查交易安排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也要关注持续经营、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合同履行。中小股东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后,判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控制能力与治理责任必须统一

从深水海纳本次控制权变更安排可以看到,公司控制权由一组可执行的治理机制共同决定,持股比例提供基础,表决权比例决定股东会影响力,董事会成员连接重大决策与经营管理,协议安排塑造各方关系,公司的实际运行则检验这些安排是否真正落地。

控制权带来决策能力,也带来信息如实公开,依法尽责和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所以规范的控制权设计,应当让决策能力明确、权力运行合规、制约机制有效,并在股东变化时保持经营平稳连续。

因此,讨论公司控制权,最终要回答的是:哪个主体能够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的程序内持续、稳定、负责任地影响公司行为。这才是公司治理意义上的控制权。

作者简介:陈辉,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长期从事公司股权架构、公司控制权、股权激励及股权投融资法律实务,具有企业经营管理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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